光緒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/公元1892年6月18日《申報》:鹿傳麟片:再,查陜省前遵部議,鼓鑄制錢,并經前撫臣葉伯英議定章程,于厘金外銷項下酌提成本銀3萬兩,派員前赴上海采運洋銅、白鉛,并飭鎮安縣就地開采銅礦煎煉搭用,奏準開爐試鑄。自光緒十三年十月起至十四年十一月止,共鑄成錢19800千,嗣因局存洋銅無多,上海續購不獲,經前撫臣張煦奏請暫行停止,鼓鑄在案。自
光緒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/公元1892年6月18日《申報》:
鹿傳麟片:
再,查陜省前遵部議,鼓鑄制錢,并經前撫臣葉伯英議定章程,于厘金外銷項下酌提成本銀3萬兩,派員前赴上海采運洋銅、白鉛,并飭鎮安縣就地開采銅礦煎煉搭用,奏準開爐試鑄。自光緒十三年十月起至十四年十一月止,共鑄成錢19800千,嗣因局存洋銅無多,上海續購不獲,經前撫臣張煦奏請暫行停止,鼓鑄在案。
自停止以來,鎮安縣銅廠仍復督飭認真開采,年來,采獲銅礦日見其多,而街市行使制錢,日見其少,若不變通開鑄,則銅有滯積之虞,錢有缺乏之患。
茲查,寶陜局存有用剩洋銅,近又設法采買,擬仍開爐試鑄,俾得泉貨流通。查原定章程一切,均尚周妥,惟原議配搭傾镕,銅六鉛四,系于鎮安,內攙用洋銅四分之一?,F值洋銅缺乏,而鎮安銅礦煎煉日精,體質較前堅致。茲擬用鎮安銅五成,洋銅一成,白鉛四成,如此配搭,于錢式并無增減,而洋銅可少為節省。
隨即,督同藩司張岳年,鹽法道江匯川派委妥員修整爐座,于本年二月初五日開爐試鑄。旋據呈閱新鑄之錢,形質堅圓,字體完好,與昔年所鑄無異,洵堪流轉經久。當令按照現定章程接續鼓鑄,仍以一年十卯,一卯四爐為限,其余一切章程,均應仍循其舊,一面札飭鎮安銅廠陸續報解,并委員前往上海采辦洋銅,以期源源接濟,實堪經久。并據寶陜局司道會詳前來,臣覆查無異。
所有陜省鼓鑄制錢,仍請開局試辦緣由,謹會同陜甘總督臣楊昌濬附片具陳,伏乞圣鑒。飭部立案施行。謹奏。
硃批:該部知道。欽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