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/公元1889年4月28日《申報》:富強之術,儒者所弗道,治國家而務財用者,非獨為王道所必斥,且目之為小人之尤,抑知理財固自有道歟。泰西立法,首重商務,其取之于民者,雖若瑣屑繁苛,而每歲量入為出,捐有余以補不足,民固不以為病也。即如英國財賦之用,多出于關稅、地租,每歲均有上、下議院權衡出入,斟酌損益,納于國家,視國家緩急為輕重
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/公元1889年4月28日《申報》:
富強之術,儒者所弗道,治國家而務財用者,非獨為王道所必斥,且目之為小人之尤,抑知理財固自有道歟。
泰西立法,首重商務,其取之于民者,雖若瑣屑繁苛,而每歲量入為出,捐有余以補不足,民固不以為病也。即如英國財賦之用,多出于關稅、地租,每歲均有上、下議院權衡出入,斟酌損益,納于國家,視國家緩急為輕重,無有定額;若遇戰事,則貸國債。而中國賦稅亦驟增,一百數十年前所征不過金錢800余萬鎊而已,自一用兵,于米利堅再決戰于法蘭西,曾增至2800萬;逮至1803年至1816年,竟增至7683萬。當是時度支猶未足用,仍借國債于民間。至1848年,積共79000萬,是歲之息,凡出2814萬。越三年,又溢至2848萬,亦可謂巨矣。
然國家初不以為病也。計每歲國用,有時出浮于入,若歲入有余,則以償國債之存本而輕其息,其國中所有關稅、進口,則茶葉、糖、加非、酒煙等物;出口則皮革、煤等物。地租則取之于民間也甚薄,上之所征,于下者雖條款煩多,其大要有八,請言其事:
一曰關稅,則取之于商人貨物所出入者也。二曰地租,則農家穗植田畝,以維正之供上輸國家者也。三曰印票印,國家財貨出入及民間借貸、交易,悉以官印為憑,無憑印,即謂之私,官不與之伸理,且議罰有法。四曰戶產錢,每戶屋中所有,玻璃窗片,則必計其多少,家中所蓄狗馬等物,亦必核計而歲征其餉。五曰田房產丁戶租稅。六曰信局錢,凡民間書札往來悉由官遞,歸于驛務司而取其值。七曰林木、官地租稅。八曰火輪車雜稅款項,凡一歲所入若干,則所出亦若干,出入之數巨細,遺刊登日報著之,令涓滴歸公,經收者毋得稍有染指,故國有大事雖多取之于民而民不怨。
中國重農而輕商,以田賦為本,而以關稅為末。伊古至今,其弊紛繁,不勝枚舉。侵漁耗蝕,積習相沿,其歸于國家者,不過十之若干耳,故其利上不在國,下不在民,咸中飽于官吏胥役之手。一旦欲擴而清之,豈易事哉?
然理財之道不可不先為講求。
一曰設官銀號。
先由各省藩庫撥存款項而仍令富商承充入股。今如江蘇、山東各錢肆,多用錢票錢籌,民間以其取攜甚便,咸喜行使,流轉殊捷。然恐其一有折閱,立致閉歇,則貧民受虧無窮。至官銀號則無慮此也。山西票號,多坐擁厚貲,常代匯劃,雖數千里之遙,不少爽約,而藉此以獲費用,便利無比。今既有官錢號之設,則此可以自辦,各直省解餉進京者,只須數行書札照會之足矣。
此外,仿照泰西之例制造鈔票,一律通行,溢息必饒。倘國家有緩急之需,亦可向其借貸,按例給息,如期交付,以示之信。如是,權自我操,利不外溢,民足而國亦富,公私兩便,上下咸宜矣。
一曰立驛務司。
今天下設有驛站,建立房舍者,上有驛丞,下有驛卒,以專司厥事,馳送文書,則有驛馬為之投遞,雖經風雨而無阻。法固至善,顧法積久而弊生,媮惰【偷安怠惰?】遲誤,開折遺失,在所不免,又惟用之官場而不能行之于民間。泰西驛政之設,視為重務,凡在國中,無論路之遠近,信貲只取20錢而已,朝發夕至,不爽晷刻【不差時間,準時送達】。出至境外,雖數萬里之遠,亦不過百余青蚨而已,無多取也。價廉而事便,無逾于此。設中國仿而行之,其獲利豈淺鮮哉?
今聞當軸者擬于各省沿海通商口岸,由海關洋人先行試辦,或慮驛務一設,則中國所有大小各信局必皆失業之嗟,必至無數窮民無所得食,不知水陸經由之處登記也,整齊也,分致也,仍須由若輩為之料理,不過驛務總其成,而若輩為之供奔走而已,又何失業之有。
一曰行憑印紙。
按照中國向例,凡民間開設當鋪、行棧,必稟官請帖,亦有所費以納于公,田畝房屋,買賣出入,必得由官蓋印,謂之紅契,否則以私論,交易者不敢相授受也。泰西之例沒有復小異而大同,惟民間借貸銀錢,必先納貲于官,而鏨印于券契,或千或萬,視其多寡而抽取焉。行店貨物出入,亦粘貼印紙為憑。前英官創行此例于香港,一歲中所獲無算,蓋積少成多,固不可以尋常測算也。
余向旅日本,見雇傭仆婢,皆用印紙,格式有一定,纖毫之利,悉歸于官,民以取其所贏,固無所怨咨焉。中國誠能仿之而行,豈無小補哉?
以上三者,日本皆已仿效西法,毅然而為之,已成維新之治,民反稱便,始頒鈔幣之時,尚與現銀判贏縮久之而兩者相抵,各持其平,無他,誠信不欺,果決能斷,不惑于浮言,不淆于群議,不游移于饞說故也。此不過其小者、近者而已,若夫理財之道,自有大者、遠者在,吾將徐起而言之,當軸者,勿等諸豐干饒舌【指豐干多嘴多舌,說了不該說的話或管了不該管的事】則幸甚。